欢迎您访问

梁山县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三强三优

梁山法院3件案例入选2023年度济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6月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8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梁山县人民法院3起案例成功入选。

微信图片_20240924233500

一、蔡某甲等5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告人史某某、蔡某乙、范某某共谋,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黄河右岸滩地非法采砂。经勘测,涉案砂属于矿产资源,矿种类型为“砖瓦用砂”,体积为26944立方米,涉案砂价值37万余元。经生态环境部门测算,现场清场修复费用为26400元,植树修复费用为41000元,两项合计67400元。

【裁判结果】

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史某某、蔡某乙、范某某、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甲、史某某、蔡某乙、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蔡某甲、史某某、蔡某乙、范某某、董某某均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对蔡某甲、史某某、蔡某乙、范某某、董某某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所破坏矿产资源的修复费用人民币674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黄河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危及黄河流域生态,对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做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有效维护了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大与黄河河务局协作力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屏障。

二、马某某等4人污染环  、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租赁的厂房内,无证生产三乙胺。整个生产过程未做任何防 渗措施,无配套废水集中处理装置,废液及残渣通过暗管排放至黄河流域河沟。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厂房排放废液及残渣为有毒物质。2022年8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64桶固化剂(重约12.8吨)、2桶甲醛溶液(重约2吨)、40袋硫化钠(重约1吨)等危险化学品从菏泽巨野运输至梁山,并非法存放在梁山县某公司院内普通厂房内。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裁判结果】

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四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对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安全,事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被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到黄河流域河沟,对黄河流域水生态安全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本案对被告人在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严厉惩处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三、蔡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自制设置机关的鸟笼,在黄河流域梁山县杨营镇某村房顶和树上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3年7月4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各类野生鸟共计45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鸟类2只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43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梁山县公安局扣押涉案红胁绣眼鸟2只、暗绿绣眼鸟16只、黄雀3只、金翅雀10只、大山雀幼鸟1只、黄喉鹀3只、栗鹀7只、黑尾蜡嘴雀3只,已于2023年7月5日移送济宁高新区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进行收容救助。【裁判结果】

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蔡某某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作案工具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生态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鉴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要坚决打击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促进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本案的判决严惩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梁山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履职,深化府院联动,抓实公正与效率,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以更高质量、更为生动的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讲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

关闭